李永恒开始宣读答辩状,并举出了新的答辩理由,主要针对,对方的追加赔偿费,提出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。

    “现在进行法庭调查,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。”法官洪亮的声音控制着开庭的程序。

    原告开始陈述案情经过。

    主要陈述了,被告如何将,他打伤住院的经过,这些陈述,基本上没有证据支持。

    李永恒准备在质证阶段再和对方,详细的辩论。对方发言,也只能倾听。

    “现在由被告陈述事实。”法官洪亮的声音把发言权交给了被告方。

    李永恒让被告本人首先陈述案件事实,被告主要陈述了他没有动打原告,原告的伤是自己形成的。

    李永恒补充了,对方是在修理自家房屋时,不慎摔伤,并说明有照片作证据。

    “原告举证。”法官洪亮的声音宣布了原告的发言权利。

    原告的代理人开始举证

    第一个证据是一组证人证言,是当事人双方在派出所的笔录,李永恒对这些笔录研读过好多次,这里面没有证实上方有过身体接触。

    第二组证据是,医院的诊断和原告治疗的情况,李永恒早就标注了那些超过治疗伤病的用药情况。

    第三组证据是,法医鉴定书,和一些交通费用的凭证。

    李永恒倾听着对方的举证。

    “被告质证。”法官洪亮的声音宣布了原告的发言权利。